时间:24/03/2014 发布者:深圳印协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2.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二)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4.《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5.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6.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7.《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我市企业务必于2014年4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报送时提供材料的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东服务大厅3号窗口。
(三)申报企业务必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附表1)和《2014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刻录在光盘内(一式三份)。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附表下载.xls
(联系人:柯宇,电话:82001497、8210853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