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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时间:29/12/2014 发布者: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深市监〔2014〕5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开展,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粤工商市字〔2014〕600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14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2014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营业满一年;

  (二)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五)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年度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公示。

  (六)已获得2013年度公示的企业未在2014年10月31日更新上半年数据的不得参加2014年度公示。

  二、申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一)《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已参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

  (四)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竹子林站)出具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报告原件;

  三、活动安排 

  (一)2015年1月1日开始接受企业申请,2015年3月15日截止。请申请公示的企业登录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守重公示系统”),在网上填报企业公示申请,并下载打印《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相关的书式材料。申请连续参加年度公示的企业须附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网上申请操作指南”见“守重公示系统-最新消息”)。在网上提出申请后,须将相关书式申请材料提交给受我局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核查推荐(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及联络方式见附件),符合公示条件的,由行业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及一份申请书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至我局。行业属性不明确的企业,可在我局委托并且自愿接受非会员申请的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一家提交申请材料,由该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我局。

    注:请参与申报的企业于2015年3月10前将申报材料递交协会秘书处盖章,并统一上报至市场监管局。

  (二)我局将于2015年6月1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广东省“守重公示系统”上统一公示。

  1.新公示的企业需要制作证书或者连续公示的企业需要更换证书的,必须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制作公示证书的申请,否则我局将不再补发公示证书;

  2.连续公示的企业,由签署推荐意见的行业协会(商会)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原件收齐后,统一交我局在企业公示证书上加盖年度公示印章;

  3.新公示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制作牌匾(规格及内容由省局统一制定,具体详见省局守合同重信用网上公示系统),工本费用由企业自理,不另收取其他费用。

  (三)通过年度公示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半年的合同签约履约数据录入“守重公示系统”,不按时录入数据的企业,取消其次年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企业关注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址:www.gdgs.gov.cn)内的“守重公示系统”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网址:www.szscjg.gov.cn)上公告的有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和最新消息。

  (二)请申请企业登陆广东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由“办事服务厅”栏目进入“守重公示系统”填报相关资料。也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由“网上办事”栏目下“业务申报区”进入“守重公示系统”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情况,凡弄虚作假骗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者,将撤销其称号,同时取消其参加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资格,并在媒体曝光。

  (四)相关行业协会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委托开展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的申请,我局将适时公布同意委托的行业协会名单。严禁有“搭车”收费、强拉入会等增加企业负担、变相收费行为。凡经企业举报有上述违规行为,且经我局查实的,取消当年度受委托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受委托开展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示活动的宣传和推荐工作,并接受公示企业的监督。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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