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9/08/2016 发布者: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网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等。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2.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6.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1.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中,配套支持、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的限制。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2.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建设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贷款贴息(小微文化企业)、电视台首播支持、院线放映票房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商业演出支持、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的限制。
3.申报单位只能申请配套支持以及评审类项目中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4.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项目 详见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网
http://zjsq.szft.gov.cn/newsite/pzlaw_view.action?id=2016072614415191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