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5/05/2017 发布者:深圳印协
项目征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度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企业,总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就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与金融合作,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合作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重点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推动动漫等产业优化升级;支持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应用,服务交易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三)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 继续支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影视内容创作生产,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中国巨幕、激光放映、沉浸式多维声等国产技术应用,影视衍生品和后产品的开发营销,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城市数字影院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设备升级改造,影视企业“走出去”等。 (四)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 支持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互联互通平台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宽带化建设,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家庭信息中心建设,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可下载条件接收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高清、超高清、互动电视等新业态创新。 (五)扶持实体书店发展 重点支持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对新华书店等发行企业的农村连锁网点建设项目和相关的物流、信息等配套项目给予补助;支持特色实体书店建设和升级改造,包括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网点、改善经营条件,创新发展模式等,支持建设以阅读为主题的商业中心和特色小镇;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实体书店和城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等实体书店示范店给予奖励;支持现代出版物流通体系建设,具有跨地区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电子商务特征的出版物物流,符合CNONIX标准的出版物现代供应链建设。支持实体书店与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六)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大型、专业、权威、精准的优质数字内容资源库群(中心)建设及大数据应用;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传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智能印厂建设;前沿性、关键性新技术研发应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出版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已经基本实施完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优秀项目给予奖励。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网络视听新媒体集成平台建设,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建设,融媒体中心建设,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数据抓取、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等。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一带一路“走出去”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申请其他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2个项目(不含奖励类),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对于“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及“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两个支持重点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 3.其他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新闻出版项目原则上应是2016年或者2017年的入库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示范店奖励的,应已列入2017年度当地实体书店示范店推荐名单,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6.申请示范项目奖励扶持的,应已列入2017年度当地新闻出版产业示范项目推荐名单,需提供审计部门证明文件、结项证明文件、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通知等(见附件4)。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4)。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申报单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办事大厅“申报便捷通道”栏目,进入“改革发展项目库”,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后,正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申请文件。 2.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后,正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申请文件。申报重大项目的数量,原则上每个大类不超过6个。 3.请于2017年5月15日前完成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工作,其中申请文件应为部发文或省局发文。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17年度专项资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征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以及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二是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是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是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征集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7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规划发展司:冀素琛01083138661 张印昊01083138308 财 务 司:曹森01086093843 李轩01086093185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发展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