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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实体书店免税政策终于落实

时间:06/01/2014 发布者:做書

  2013年12月30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有专家分析道,政策的亮点是实体书店实行免税,将过去只有新华书店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行业。在实体书店的寒冬,业内呼吁多年的为实体书店免税政策终于落到实处。

  这次免税优惠扩大到全行业,意味着全国大大小小的民营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民营社区图书馆“第二书房”创办人李岩表示,这项政策利好很大,对整个书业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这意味着业内呼吁了多年的实体书店免税政策终于落到实处。

  时尚廊书店总经理许志强在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兴奋。据他透露,目前书店的增值税大概在13%,是非常高的,由于税收太高很多书店已经撑不住倒闭了。当然书店倒闭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房租太高,买书的人越来越少,或者被网店分流,但是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利好,当然书店除了增值税还有其他很多税,但国家政策出台以后,地方税收优惠也会陆续出台。

  但实体书店运营情况却并不乐观。在过去几年中,实体书店大量倒闭。在北京第三极书局宣告倒闭,季风书店举步维艰,风入松停业搬迁,光合作用书店也因资金链断裂而倒下……业内一直呼吁出台政策予以扶持。其中免税政策呼声最高,如今终于落实。

  但是书店经营的几座大山依然存在,高昂的房租、购买图书阅读人群的下降以及网店的恶性价格战。李岩认为这还只是全民阅读政策体系的第一重拳。未来如何规范网店的恶性价格战也值得关注。据有关媒体报道,曾经夭折的新书“限折令”再度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主要内容包括“新版图书固定销售价格”、“设定新版图书优惠销售最低价格”、“对各类书店统一供货折扣”。

  其他扶持实体书店意见还包括简化开办手续,房租、经营成本的直接补贴,税费减免以及贷款支持等。李岩说,外部政策环境转好并不能保证书店的复苏,书店业者还是要发挥创意、复合经营。书店不能把自己当成卖书的,它还要卖体验、卖环境,与教育产业融合。实体书店可以考虑使用豆瓣等网站的资源,积极寻求合作,给自己创造出新的增长点等等。

  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仍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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