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3/04/2015 发布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新广出办函〔201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充分发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复制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2011年原总署印发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并经过严格评审认定了一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近年来,这些示范企业在遵纪守法、科学管理、创新发展、绿色环保、融合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为进一步增强、提升示范企业在“十二五”及未来“十三五”期间的“示范标杆作用”,根据“能进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2015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要点》的要求,总局决定在组织2015年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同时,对已认定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今年申报示范企业进行审核
根据《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划,总局在“十二五”期间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认定110家左右示范企业。目前,总局已先后认定了89家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好今年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申请。自愿申请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要认真填写《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2015年)》(见附件),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察。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示范企业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15年5月15日前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是: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绿色环保等方面的情况。对诚信经营、稳步发展的骨干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突出企业,成功实现融合、转型发展的领先企业应予以重点考察。
(三)形成申报意见。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最终形成申报意见,并于2015年5月底前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材料(申请表及有关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二、对已认定示范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参加考核的示范企业为经总局认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考核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年度总结。示范企业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及奖惩情况;2014年度经营情况(资产、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利润等);创新研发工作及绿色环保改进情况;中央或地方给予扶持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示范企业提交的年度总结进行书面考核,并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对示范企业逐家上门进行现场考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示范企业各项基本条件;主营业务是否为印刷复制经营;企业在创新转型、辐射引领等方面的情况。
(三)综合评定。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综合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的结果,明确提出保留或撤销的最终评定意见。
(四)提交报告。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考核工作情况、示范企业评定意见、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并于2015年5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及示范企业考核材料报送总局印刷发行司。
在开展2015年示范企业的申报和考核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局印刷发行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