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5/07/2024 发布者:深圳印协
青岛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一、“李村河底”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修某
被告:市北区某烧烤店、张某
被告:市北区某烧烤二店、张某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修某是“李村河底”商标的权利人,在青岛市李沧区经营李村河底烧烤戳子肉店铺多年,经长期经营宣传,该店铺成为附近热门店铺。为更好保护自身权益,修某于2019年底申请注册“李村河底”商标。后修某发现张某、张某某在市北区经营的两家烧烤店也名为“李村河底戳子肉”,修某认为张某二人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二人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张某二人抗辩称,其经营的店铺并未侵权,其已于2020年申请“某某某李村河底”商标,且该商标早于“李村河底”商标被核准注册,其有权使用相关字样和标识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经市南法院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从店铺利益、长远经营等方面切实为双方共同考虑,最终促成调解。当事人就解纷数额达成一致后,张某二人继续使用自身商标“某某某李村河底”进行经营。
典型意义:“戳子肉”是青岛代表性美食之一,无论是“李村河底”还是“某某某李村河底”,都有各自的文化历史和经营特色,案件标的额虽仅3万元,但原、被告均已长期经营且开设分店,各店铺经营状况良好,广受好评,若不能切实化解双方矛盾,即影响经营,也不利于打造地区特色品牌。该案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同时,助力青岛本地特色美食品牌打造,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侯某
被告:青岛某学校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侯某诉称其系摄影作品《生炒排骨》的著作权人,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每周食谱】中擅自使用案涉作品,构成侵权。
崂山法院委派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委的基础上,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将心比心开展调解。调解员多次赴学校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及纠纷可能引发的后果。最终促成双方友好和解,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进入司法领域的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著作权意识相对薄弱,忽视图片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调解员通过一件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帮助当事人探索合法使用授权作品的路径,避免再次产生侵权纠纷损失。把实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诉前调解的目标。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专业优势,通过调解,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三、“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原告:青岛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某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被告在其公众号中发表的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原告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5000余元。调解员历经几个月时间,反复沟通,最终成功调解了该案件,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原告以相同案由起诉了青岛某汽车销售公司,调解员以此为契机,同时成功调解了该案件。
典型意义: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其意义在于开拓了调解新思路,成功运用于调解并获得成功。调解员在与原告沟通中,了解得知其手中还握有几十张销售集团涉嫌侵权该系列图片的证据,会陆续提起诉讼,只调解这一起案件并不能完全化解双方间矛盾,且单个案件调解因原告索赔金额较高双方也难以达成妥协。受此启发,调解员有了新的调解思路,尝试与原被告沟通一并调解该批案件,这样每个案件金额可以降低,总计来算金额较高,同时节约了双方诉讼成本,双方都易接受。某销售公司存在与被告相同的情形,原告后续会发起多起诉讼,调解员同时联系了销售公司。经多次沟通,艰难进展,历经几个月之久,最终成功化解该两批案件,多方取得共赢。虽费时较长,但成功地将确定会发生的几十起案件消弭于诉前,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四、书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项某某
被告:邵某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项某某发现被告邵某某擅自在其掐丝珐琅工艺品(景泰蓝)中裁切修改使用原告的九幅画作,并且将原作中题跋、印章、署名删除。上述涉案掐丝珐琅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原告2024年1月31日向青岛市区人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九幅画作著作权的行为,并就侵权事宜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
李沧法院特邀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原告及被告沟通,并向被告释法,被告认识到使用别人作品需要取得授权,其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被告因病生活因难,难以支付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数额。调解员又多次与原告沟通,客观陈述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取得原告项某某谅解,原告同意免除被告经济赔偿,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纠纷在诉前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均系各自行业内知名人物,在各自的领域均取得一定成就,有一定影响力,如果不能妥善化解纠纷,可能引发负面舆论,尤其是会对被告的荣誉和形象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能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更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并且通过这个案件,给被告上了一次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提升了被告的法律意识,让被告充分认识到在进行创作时,需要时刻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侵权行为。该案例具有很好的社会普法意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五、“桥头”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秦皇岛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某排骨店、宫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享有“桥头”注册商标专用权,“桥头排骨”品牌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某排骨店在门店招牌、价格菜单以及零售配送网络平台上均使用了原告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诉至即墨法院。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驻院调解组织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通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得知,被告曾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加盟到期后被告未更换门店招牌及相关宣传标识。起初被告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通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分析案情,被告意识到错误,及时撤下店铺及网络平台的侵权标识和图片,并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最终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各退一步的理念,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知名品牌成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商业模式,不少加盟商在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商标,对侵权行为不以为意。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不仅快速化解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还起到知识产权的普法作用,对构建健康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六、“胶州大白菜”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胶州市大白菜协会
被告:胶州某种子店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2023年11月,胶州市大白菜协会发现胶州市某种子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内销售的白菜种子外包装上使用“胶州大白菜”字样,涉嫌侵犯其享有的“胶州大白菜”商标权,遂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经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胶州市某种子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愿意将剩余种子下架,并赔偿胶州市大白菜协会的经济损失。在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和胶州法院的引导下,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与胶州市某种子店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向胶州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胶州法院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在立案当天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该案是胶州法院首次为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出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也是建立知识产权诉调机制以来,对胶州市辖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作出的首件司法确认案。胶州法院与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胶州市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3月共同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该案的妥善处理是胶州市各方共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后的有效尝试,进一步完善了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沟通渠道,推动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培育知识产品保护的良好生态,进一步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助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稳致远。
(胶州市人民法院)
七、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58家企业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获得“某商城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现58家企业未购买商城正版软件,擅自在域名、服务器站点中安装使用经修改、破解后的开源版正版软件,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中院受理后将上述58件案件指派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经调解员核实证据,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其专业知识,依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定侵权的具体类别及责任承担。
因被告涵盖青岛、威海、潍坊、东营、烟台5个地市,涉及教育、旅游、食品、电子产品、建材五金、医学检验、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等19个领域,每家企业都有不同的需求,调解员采用多元化调解方式,分类施策。一是与第三方销售平台直接对接,一次性解决15家企业所涉服务器的17家站点,其中12家企业的12家站点为此次涉诉站点,其余3家未涉案企业也借助本次调解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100%。二是以买代调,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运用,被告在不了解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计算机盗版软件,调解员进行著作权普法后,被告支付11000元购买了原告的著作权,实现双赢。三是采用传统调解方式,与双方代理人就合法来源抗辩、赔礼道歉的平台、消除影响的诉求进行沟通,力求达成和解。除11家无法取得联系外,其余47家成功调解31件,成功率66%,调解金额共计16.1万元,最高调解金额1.1万元,平均调解金额为5194元,最短调解时间5天。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群体性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人在全国范围发起大量侵权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下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是根据青岛中院与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的诉前调解案例,发挥山东保护中心调委会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多元化”推进案件调解;从案件委派、集中受理、集中调解到调解文书制作签字全程在线开展,“加速度”助力矛盾化解;切实考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促成双方达成商业合作,营造“有温度”调解氛围,为后续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八、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请求人:赵某
被请求人:东营广饶县某幼儿园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2023年11月6日,著作权人赵某以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宣传信息中使用其摄影作品为由,请求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东营市调委会审查,本案案情清晰明了、侵权行为成立、赔偿金额小、证据材料完备。为充分发挥县区地缘优势,东营市调委会与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前往被请求人处进行沟通。经市、县两级工作人员耐心向被请求人普法,释明其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被请求人经权衡,同意和解并希望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协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完成司法确认。最终,该案历时9天快速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市调委会首件由多单位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化解的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广饶县属地职责作用,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模式,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
(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九、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典型案例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布丁体”著作权人,被告销售的一款食品外包装使用了原告设计的“布丁体”字体。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布丁体”的复制权、发行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了解到,被告系委托案外的设计公司设计包装,该设计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已取得原告公司对字体的概括授权。随后,调解员与设计公司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积极促进原告、被告、设计公司三方共同协商,最原、被告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公司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意选择具有字体授权的设计公司进行委托设计,但因设计公司失误,字体著作权人不知道被告公司是委托给该设计公司设计从而导致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让第三方设计公司参与到调解中,不仅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纠纷矛盾。最终,三家公司消除误会达成调解。诉前调解优势是灵活便捷,充分发挥该优势,突破侵权法律关系的限制,让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一起加入调解化解纠纷。即避免了双方矛盾误会加深,同时还一次性解决问题,充分体现诉前调解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意义。
(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
十、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安陆市某蛋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通过普通许可方式获得案外人设计开发的多款汉字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其在青岛某大型商超内发现由被告湖北食品公司委托被告安陆市蛋业公司生产的“松花鸭皮蛋”系列产品的包装中,“蛋”字与原告取得许可授权的美术作品一致。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法院委派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后,发现被告全部在售商品下架会造成巨额损失,考虑到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范围及经销模式,最终原告降低赔偿金额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对达成和解之日以前生产的带有侵权字体包装的产品不再追究被告的民事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此案中,被告作为农副产品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如因一时疏忽包装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即面临之前的所有产品下架销毁的打击,很有可能一蹶不振面临破产倒闭。达成调解协议,意味着被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售卖再无侵权之虞,这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运用“法院调解平台+微信”的远程调解方式,为当事双方减少了时间、经济成本,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充分保护了当事双方企业的权益。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一、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34家网站使用企业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自主开发“某网站建站系统”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烟台34家被告所属域名对应的网站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形下擅自复制、修改、使用了原告的建站系统且删除、隐藏《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的原告版权标识和链接,其行为均构成侵权。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检索分析有关诉讼案例同时积极与委派法院沟通案情,最终根据法院出具的案件指导意见,统一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与原告说明34件案件的被告均有合法来源且对侵权不知情,原告同意若被告支付商定和解费用即可撤案;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表明其网站是由第三方公司建站并付费推广且现已停止使用,希望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时,调解员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联系第三方说明情况,并进行释法明理,在确定侵权的情况下,从处理本地客户关系的角度和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其作为建站方应该为客户负担赔偿。在多次沟通后,最终第三方同意调解方案,愿意为被告承担赔偿费用。
典型意义: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办理诉调对接案件时,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具备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同法院立案庭法官协作,强化有关裁判与调解信息沟通,统一调解标准。同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的重要作用,通过在先的判例或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成功率。
(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青岛某公司
被告:潍坊某贸易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系嫁接睫毛展示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线上平台擅自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化妆工具与其专利产品高度近似,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委派至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沟通案情后,了解到原告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而被告销售的产品是由生产厂家直接供货,且生产厂家表示他们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商品是根据该专利生产的,并不侵害原告的专利权。调解员认为原告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立体组合状态的形状,经对比发现,原告专利设计俯、仰视图皆近似矩形,而被告销售产品与生产商专利证书载明的设计特征一致,其俯、仰视图皆近似弧形,两者立体组合状态的形状也有较大区别。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矛盾焦点,与原告将沟通重心放在设计特征比对、诉讼风险及后果上,而与被告沟通时则重点阐明应诉成本等,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对矛盾焦点进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从双方诉求入手,有理有据地进行引导,从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从立案委派、分派受理、调解说理到达成协议仅用19天,既是潍坊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三级多向”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后纠纷高效化解的缩影,也体现了诉前调解机制在案件分流、矛盾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
(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