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9/03/2012 发布者:湖州在线
王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共同一起经营一家彩印厂。湖州文化部门每年都会给印刷厂进行专门的培训,教授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他们应该注意的事项,其中就包括不能印刷假冒商标。但是当生意上门时,王某夫妇却认为,印那么一次两次,应该是没有什么关系。于是当客户李某请他们帮助印刷某注册商标标识时,他们明知这个客户没有这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授权文书,但还是接下了这笔单子。
没多久,假冒商标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但王某夫妇并没有因行政处罚而停止做这样的事情,反而觉得既然已经损失了,那么索性破罐子破摔,多印点假冒商标,好把损失弥补回来。2010年间,王某夫妇又分别四次为客户非法制造三种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7万张,盈利980元。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张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近日,吴兴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厂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他的妻子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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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215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印制商标标识有特殊的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除了需持有营业执照外,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取得承揽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资格,而需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到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