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31/07/2012 发布者:深圳印协
低征高扣对税赋和现金流的影响执行“第十二条”政策后,报纸印刷企业可取得17%的纸张进项税,但同时销售收入中所含纸张部分的实际销项税只相当于原先的13.46%,因此增加了3.54%的进项税,进一步降低了应交增值税,减少了现金流出。
低征高扣对销售利润的影响执行“第十二条”政策后,报纸印刷企业自行购纸并以含纸价结算销售收入,其收入和成本中均包含了新增的购纸因素。由于新增的购纸因素在会计核算收入和成本时按不同的税率除税,即低征高扣,因此销售利润也相应增长。假定印刷企业的含纸结算价中新包含的纸张成本为实际含税成本,则销售利润增长部分相当于新增购纸成本的3.54%。
会计成本增加,进项税额下降根据会计核算的规定,由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会计成本和进项税的构成发生变化,即进项税额下降,会计成本增加。执行“第十二条”政策后,实际进项税相当于原纸张和印刷成本的13.46%(1.17÷1.13×0.13),因此与原核算的纸张和印刷成本相比,进项税下降3.54%,会计成本增长3.54%,降低的进项税部分转化为会计成本。
通过“第十二条”政策对公司和集团的不同财务影响分析可见,公司减少的应交增值税部分将通过结算价的含税比例下降而全部转化为公司的会计收入,同时必然相应增加了集团的会计成本。执行“第十二条”政策的前提是报社必须委托报纸印刷企业购纸,但该前提的实现可能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政策利益分享问题。执行“第十二条”政策对报纸印刷企业和报纸出版单位的财务影响是相向的,即如果印刷费含税价格不变,“第十二条”政策的会计收益将全部归于报纸印刷企业,报纸出版单位将承担相应的会计成本。
目前报纸印刷企业分三类:第一类是报纸出版单位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印刷厂;第二类是关联印刷企业,即报社或报业集团控股的印务公司;第三类是非关联的印刷企业。第一类印刷企业是非独立核算单位,“第十二条”政策的收益完全归于报纸出版单位;第二类印刷企业是由报纸出版单位控股,因此报纸出版单位间接享有了“第十二条”政策的部分收益;第三类印刷企业就存在着如何与报纸出版单位分享“第十二条”政策收益问题。
报纸印刷企业的资金问题。近几年来,许多报纸印刷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在印刷设备的更新改造上已投入大量资金,执行“第十二条”政策后,报纸印刷企业将增加购纸业务,因此资金支出的需求进一步加大,短期内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报纸出版单位成本控制问题。纸张成本是报纸出版单位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纸张采购环节是控制纸张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将纸张采购业务完全转交报纸印刷企业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报纸印刷企业适当调低印价,减少报纸出版单位会计成本增加的幅度,让报纸出版单位以减少现金流出的方式分享“第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仅调整新闻纸采购的结算环节,即纸张采购中的招标、谈判、定价和合同条款的确定仍由报社负责,但纸张采购合同以报纸印刷企业的名义签订,纸款结算发票开具给报纸印刷企业,纸款暂由报社垫付,在报社向报纸印刷企业支付印刷费时抵冲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