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3/04/2013 发布者:中国新闻出版报
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针对《管理办法》发布了2013年第12号公告,对相关问题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相关解读文件的出台,是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增强了《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简化、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服务流程,使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更加便捷与规范。对国内印刷企业尤其是2000多家外向型印刷企业来说,确实能够马上体现出其便捷与规范。
变化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三项,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实际工作中,外向型印刷企业为保证自身利益多以信用证形式承接国外订单,本来出口收汇的时间就较长,在收到银行收汇水单后再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然后才能到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而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人民银行监管力度的加强,各商业银行本身即具备核实企业出口收汇真实性的职能,此次《公告》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废止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不仅避免了外汇管理局与银行间的重复工作,也能够极大缩短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进而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
变化二:明确退运时的退税处理方式
《公告》第二条第十二项: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由于《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情况时,采取本年度的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退回已退(免)税款的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北京某大型印刷企业在进行2012年度会计审计与税务审计时,对一笔加工值为25万美元欧洲某国退回需重新加工的精装书籍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双方就“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产生了分歧,并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而形成对同一经济事项出具了两种不同的审计报告。《公告》的及时出台,明确了企业在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情况时全部采用负数冲减法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使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得到了统一,也使该印企能及时修正税务审计报告,避免了会计审计报告与税务审计报告信息不一致的尴尬。
变化三:完善特殊情况下的退税规定
《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该项规定所列举的6种具体特殊原因,对于外向型印刷企业来说都是有可能出现的。北京某印刷企业在办理2011年一笔出口俄罗斯的业务时即出现了第4种情形: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由于存在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始终未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申报资料。
深圳某印刷企业在办理一笔出口非洲的业务时出现了第5种情形: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该企业的报关人员因办理移民而擅自离职,因其未办理出口业务单据的交接手续,致该企业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也导致该企业的申报资料未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而《管理办法》和《公告》的出台,无疑解决了两印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上的难题。只要两印企有真实出口货物劳务事实,并提供所遇情况的相关举证材料,报经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后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变化四: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措施
另外,《公告》提出的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具体措施,基本实现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流程电子化,在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同时,又充分保障了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周期以及漏申报的风险。如《公告》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公告》第五条第十三项中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当然,外向型印刷企业在享受以上出口退税服务措施的同时,也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身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时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坚决杜绝《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