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0/08/2020 发布者:深圳印协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时限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登记方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
五、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六、注销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七、信息公开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记信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
(□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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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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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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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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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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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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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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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8) |
º ′ ″ |
中心纬度(9) |
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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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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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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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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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名称(13) |
主要产品(14) |
主要产品产能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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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类别 |
燃料名称 |
使用量 |
单位 |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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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年 □立方米/年 |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15)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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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料类别 |
辅料名称 |
使用量 |
单位 |
□涂料、漆 □胶 □有机溶剂 □油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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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年 |
废气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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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治理设施(16) |
治理工艺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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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名称(17) |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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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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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治理设施(18) |
治理工艺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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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名称 |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
排放去向(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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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排 □间接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直接排放:排入(水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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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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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 |
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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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贮存:□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处置:□本单位/□送(单位名称)进行 □焚烧/□填埋/□其他方式处置 □利用:□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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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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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登记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