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2014 发布者:深圳印协
2014年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提升我市线路板、印刷包装、黄金珠宝、纺织服装等领域的节能环保水平,鼓励开发制造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技术、设备,在生产企业或产业园区实施节能环保的应用工程。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4〕3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根据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方式: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无偿资助。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开发制造专项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应用工程专项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发制造专项要求申请人成立时间2年以上,从事节能环保产业1年以上。
(二)开发制造专项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
(三)开发制造专项申请人是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在节能环保产业相关领域拥有发明专利。
(四)开发制造专项申请人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场地、设施和资金等主要条件保障(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五)开发制造专项要求项目在深圳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链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的节能环保水平。项目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应用工程专项要求生产企业或产业园区在2013年、2014年已完成节能环保的改造,发生实际项目经费支出,采用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技术和设备,取得较好的节能环保效果。
(七)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资助。
(八)申请人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九)项目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符合上述所有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开发制造专项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近三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或节能环保相关领域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银行贷款);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七)应用工程专项需要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开展节能环保应用工程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件、验收文件、委托规划设计、建设的协议合同、获奖证书、合作协议等。
(八)安全生产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加盖公章,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和初审时间: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7日17:45截止。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14日17:45截止。
3.咨询电话:82107982、82001348、8210732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提交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事后资助项目审计——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管理合同(事前项目)——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分批组织项目审核并发布资助计划。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事前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事后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