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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4年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合作推广计划申请指南

时间:20/10/2014 发布者:深圳印协

 2014年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合作推广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支持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等节能环保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433号)。

三、资助标准和方式

资助标准:根据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方式: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报国际化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实际发生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对外合作事项等,并有实际资金支出;

(三)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资助。

(四)申请人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对外合作推广项目开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证书等。英文资料需提供中文译本(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安全生产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和初审时间:20141023日至201411141745截止。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41023日至2014112117:45截止。

3.咨询电话:82107982820013488210732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提交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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