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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03/12/2015 发布者:科印网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DB31/933—2015。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与2015年3月发布的DB31 872—2015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的是,此标准面向上海市全行业实施。新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印刷企业来说,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在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如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在行业通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都有提及。

  除此之外,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含了GB/T 9851印刷技术术语、HJ/T 37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T 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等针对印刷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对于印刷企业则更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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